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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覆] [鍵盤] 當機 出現亂碼 自動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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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akisu1971 台灣 素人 | 只看該作者
NB問題
作業系統: Windows 10
使用電池或變壓器: 電池
詳述問題現象: 當機 出現亂碼 自動打字
型號: P2530U
出現頻率: 經常
否重置作業系統:
問題現象照片或影片: -
買不到2個月的筆電,就送修了2次...還是修不好又不給換..這樣的產品及服務真的太爛。
沙發
台灣 ZenCare | 只看該作者
makisu1971 您好

煩請提供您的維修單號,小編可再做進一步的確認
板凳
makisu1971 台灣 素人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akisu1971 於 2017/10/16 16:12 編輯
Falcon_ASUS 發表於 2017/10/16 11:26
makisu1971 您好

煩請提供您的維修單號,小編可再做進一步的確認


和你們說也沒用,都是官方回應的。
一台電腦用不到二個月就送修,修回來相同問題還是存在..如果第一次修好我們不會有這樣無理要求,問題是修了問題還是在,更何況是一台用不到二個月的新機,難道不能換嗎?哪有新東西一直修,修到都變舊機了,貴公司產品賣了拍拍屁股了,就用只會一直叫消費者再送去皇家處理,筆電是讓小孩打作業報告用的,三天兩頭就壞...報告根本打不了,讓小孩交不了作業,這責任貴公司願意負責嗎?這樣的產品還說華碩品質穩定,讓人無法相信.....換新機有那麼難嘛
地板
makisu1971 台灣 素人 | 只看該作者
Falcon_ASUS 發表於 2017/10/16 11:26
makisu1971 您好

煩請提供您的維修單號,小編可再做進一步的確認

產品序號:H1NXCV11720602F

新品購於2017/8月中旬。
已於9/20左右送修過一次,取回後仍舊出現相同問題,因為此電腦是給上大學的小孩打報告使用,在不能使用的狀況下已對我們造成相當大的困擾與不便,作業打不了繳不了報告...誰負責,貴司華碩可以承擔這個責任嗎?就此事也致電客服2~3次了並清楚說明換機原因並非無理要求,但就只會官方回應...叫我們送修,買貴司產品是拿來使用的不是買來維修的,更何況是才用不到二個月的新筆電,這明明就是瑕疵品還不給更換,分明就是叫消費者自己買單,還說什麼品質保證,保証產品售出有問題一概消費者自己負責的意思嘛,那麼大的公司真是有失自己商譽與信用。
所以在溝通無效仍得不到善易的解決只會一直叫我們送修的狀況下,為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此事我們預計將投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並按民法359(同360)364/365條來尋求幫助,請確實給予換機解決方式而不是一直叫我們送修。


5#
台灣 ZenCare | 只看該作者
makisu1971 發表於 2017/10/16 21:48
產品序號:H1NXCV11720602F

新品購於2017/8月中旬。

makisu1971  您好

經查詢,您的機台已再次轉至維修端進行檢修
小編已將您的案件轉請相關單位權責人員協助了解
抱歉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6#
makisu1971 台灣 素人 | 只看該作者
Falcon_ASUS 發表於 2017/10/17 14:25
makisu1971  您好

經查詢,您的機台已再次轉至維修端進行檢修

如果只是客套上的回覆沒實質的幫助,其實大可不用回覆,因為我已經領教過貴寶公司客服的厲害了,這樣的回覆只是讓人看了更氣而已,我們只要求一台不會三天兩頭就會出問題的筆電僅此而已,謝謝!
7#
makisu1971 台灣 素人 | 只看該作者
makisu1971 發表於 2017/10/17 18:07
如果只是客套上的回覆沒實質的幫助,其實大可不用回覆,因為我已經領教過貴寶公司客服的厲害了,這樣的回 ...

經考量貴公司無積極處理一直推拖狀況下,已造成本人買貴公司筆電無法使用下的困擾,本人將於近日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主旨:筆記型電腦產品使用不到二個月保固期內送修,仍無法修復明顯為瑕疵品

說明:
一、旨揭產品本人於2017年8月中旬購買,產品保固3年,迄今未到期。
二、經過送修取回後仍持續損壞,本人認為只使用不到二個月的產品有瑕疵已不堪使用,請求店家卓處,惟店家依然主張將電腦送修由工程師處置,考諸筆電每使用一次短期內復損壞,維修品質不良,已顯示此筆電為明顯瑕疵品,出賣方明顯不願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民法第359條略以:「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同法第360條略以:「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同法第364條略以:「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同法第365條略以:「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四、綜合以上,本人要求華碩電腦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並要求產品全額退費與此段時間因無法使用本電腦而損失利益請求損害賠償。
8#
台灣 ZenCare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alcon_ASUS 於 2017/10/19 10:45 編輯
makisu1971 發表於 2017/10/19 07:32
經考量貴公司無積極處理一直推拖狀況下,已造成本人買貴公司筆電無法使用下的困擾,本人將於近日向消保會 ...

makisu1971 您好

經確認,您的案件反應已由專員協助處理
機台於更換零件後,已無原反應之狀況發生
而關於多次維修的狀況,單位權責人員將會協助您進行新機的更換
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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